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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
發(fā)布時間:2016-08-04 15:51:02本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了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及適用情形,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立法目的
明確規(guī)定競爭性談判適用情形。
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人或代理機構通過與多家供應商(不少于三家)進行談判,最后從中確定中標供應商。在一些情況下,采購對象的性質或采購形勢的要求,公開招標方式并不是實現(xiàn)政府采購經(jīng)濟有效目標的最佳方法,必須采用其他采購方式予以補充,其中競爭性談判采購是一種主要方法。政府采購中的談判是指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和供應商就采購的條件達成一項雙方都滿意的協(xié)議的過程。與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相比,競爭性談判具有較強的主觀性,評審過程也難以控制,容易導致不公正交易,甚至腐敗,因此,必須對這種采購方式的適用條件加以嚴格限制并對談判過程進行嚴格控制。
本法規(guī)定的含義
本條共規(guī)定了四種情形,凡是符合這四種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采購,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具體含義如下:
1. 第一種情形的含義。
第一種情形是指,經(jīng)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有效投標供應商數(shù)量未達到法定數(shù)量,以及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招標失敗的幾種情況:一是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二是招標后有效投標供應商沒有達到法定的三家以上,或者是投標供應商達到了三家以上,但其中合格者不足三家的;三是再進行重新招標也不會有結果且重新招標不能成立的。
2. 第二種情形的含義。
第二種情形是指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主要是指由于采購對象的技術含量和特殊性質所決定,采購人不能確定有關貨物的詳細規(guī)格,或者不能確定服務的具體要求的,如電子軟件開發(fā)與設計。
3. 第三種情形的含義。
第三種情形是指由于公開招標采購周期較長,當采購人出現(xiàn)不可預見的因素(正當情況)急需采購時,無法按公開招標方式規(guī)定程序得到所需貨物和服務的。
4. 第四種情形的含義。
第四種情形主要是指采購對象獨特而又復雜,以前不曾采購過且很少有成本信息,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當出現(xiàn)上述任何一種情形時,法律允許不再使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來采購。
執(zhí)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1. 要體現(xiàn)競爭要求,談判應保證適當?shù)母偁帲少徣藨c足夠數(shù)目即不少于三家的有效供應商進行談判,以確保有效競爭。
2. 談判條件不得有歧視性條款,公平對待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3. 必須是有效的供應商,有效主要是指符合采購人提出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需求,且滿足談判條件的供應商。
